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邱光吾
- 原告偉成工程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139號聲 請 人 偉成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商號負責人非甲○○,請出具甲○○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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