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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13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139號

聲請人
偉成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商號負責人非甲○○,請出具甲○○之委任狀。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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