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0號
- 聲請人
- 益昌工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吳淑媛會計師
樓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完結事件,因欠缺法定要件,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日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民國97年7 月25日中區國稅徵字第0970037876號函所示,聲請人仍有欠稅未繳,應提出已完納之證明。
二、完稅後之剩餘財產分配表。
三、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簿冊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97年12月26日97年度第2 次股東臨時會之會議簽到簿。
民事庭法 官 黃 怡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