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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0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0號

聲請人
益昌工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吳淑媛會計師

           樓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完結事件,因欠缺法定要件,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日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民國97年7 月25日中區國稅徵字第0970037876號函所示,聲請人仍有欠稅未繳,應提出已完納之證明。

二、完稅後之剩餘財產分配表。

三、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簿冊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97年12月26日97年度第2 次股東臨時會之會議簽到簿。

民事庭法 官  黃 怡 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 宏 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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