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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6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6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信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丁○○(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信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6條之1 規定,前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次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信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翔公司)欠繳營業稅款新臺幣12,948,245元,因該公司業經經濟部中華民國92年5 月12日經授中字第0923468004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在案,依法應進行清算。惟因信翔公司之董事長戊○○已死亡,且無其他董事可為清算人,聲請人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信翔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信翔公司之董事長戊○○於88年7月10日死亡,信翔公司現無其他董事可為該公司之清算人等情,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 至8 頁、第36至40頁),並有本院戶役政資料查詢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頁),足認相對人信翔公司現已無董事行使職權,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信翔公司董事長戊○○已死亡,第2大股東己○○之送達處所不明,而第3 大股東丁○○(23年4 月8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原任信翔公司之監察人,對相對人公司事務應有相當程度瞭解,且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所定不得選派清算之情形,選派丁○○為信翔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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