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建字第5號原 告 日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被 告 大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零肆萬零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佰零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佰零肆萬零柒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民國96年9 月4 日起訴時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649,07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9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原告於99年5 月12日具狀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040,75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9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原告前揭所為訴之變更,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開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方面: ㈠被告於94年8 月29日以1 億5520萬1073元(嗣後減帳為1億 5409萬6468元,有原證35之減帳契約書為憑)標得訴外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以下簡稱北勞中心)「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善工神鷹營區- 土木改善工程」(以下簡稱系爭工程),並於94年9 月1 日邀同原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北勞中心簽定系爭工程之承攬契約(以下簡稱系爭承攬契約),北勞中心與被告就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之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善工程」神鷹營區(案號000-0000000000000000)工程,於94年9 月2 日簽定共同投標協議書,由被告擔任第二成員主辦建築項目,占契約金額30% 。嗣被告於開工後,至95年3 月15日違約退場,因原告為被告在系爭工程之連帶保證人,北勞中心即通知原告應依約進場施作,原告始於95年4 月6 日進場施作,並於96年7 月19日竣工,96年8月28日全部驗收完畢。 ㈡被告自開工後至95年3 月15日違約退場,共向北勞中心領取2773萬1694元。嗣由原告接續進場施作,至96年8 月28日驗收合格,原告向北勞中心領取土木工程款1 億2636萬3045元、物調款831 萬1682元,及嗣後領取之履約保證金156 萬元,合計共1億3623萬4727元。而原告施作系爭工程,支出之 費用共計1 億4527萬5479元。本件因被告違反系爭承攬契約未將系爭工程完成,致使原告被要求履行連帶保證人責任,而多支付904 萬0752元(原告實際支金額145,275,479 元- 原告領取金額136,234,727 元=9,040,752元)之費用而受有損失,依民法第546 條第3 項、第216 條之規定,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所受之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04 萬07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6年9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對被告所為抗辯之陳述: 被告聲稱其與北勞中心僅是共同投標關係,僅係在混淆事實: ⒈依北勞中心於98年3 月16日北勞清字第0980001285號函文所示(詳原證23),北勞中心稱其與被告屬共同承攬關係,亦係分包關係。 ⒉北勞中心原是以訴外人東誠營造公司為第二成員向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標得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善工程」神鷹營區(案號000-0000000000000000)之工程(含土木及水電工程),嗣因東誠營造公司無法履約,北勞中心始於94年9 月2 日與被告簽定共同投標協議書,其目的在於使北勞中心之投標符合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之要求,並非北勞中心與被告公司有真正共同投標之關係。此從被告是先於94年8 月29日以1 億5520萬1073元標得北勞中心之系爭工程,並於94年9 月1 日簽定系爭承攬契約後,始於94年9 月2 日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書可證。 ⒊另如北勞中心與被告間無分包關係,北勞中心又如何會回函中記載:「大眾營造有限公司自95年3 月15日違約退場後,本中心即告知其保證廠商日泰營造公司應依約進場施作」等語。蓋如北勞中心與被告間如無分包關係,北勞中心只能自己進場施作,如何有權利通知保證廠商原告公司進場施作,足徵北勞中心與被告間確為分包關係。 ⒋被告雖辯稱其非向北勞中心承攬系爭工程,並否認原告此一主張及原證1 之真正。惟原告所提出之系爭承攬契約,被告於鈞院兩造另案96年度重訴更1字返還代墊款事件中 ,從未否認系爭承攬契約書之真正,亦從未否認其向北勞中心承攬系爭工程之事實,更未否認系爭承攬契約上被告公司大小章之真正,被告執意否認承攬系爭工程及系爭契約書之真正,實不足取。雖被告提出其與北勞中心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惟觀諸該協議書上之公司大小章明顯與系爭契約之印章完全相同,可見被告確實有向北勞中心承攬系爭工程。再者,該協議書雖由北勞中心與被告同列為共同投標廠商,惟此終究是指渠等二人有達成協議共同投標「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之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善工程』神鷹營區」之事實,並由北勞中心負責水電及其他工程,被告負責建築工程。然即使如此,並非即謂被告不得再單獨與北勞中心另訂其他契約,而系爭工程是北勞中心將有關上開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善工程』神鷹營區中之「土木改善工程」分包予被告施作,顯然兩者之規範並不相同,被告空言否認,並企圖以前揭「共同投標協議書」誤導事實,心態實屬可議。 原告施作系爭工程,扣除原告先前已撤回如原證38所示之790 萬9648元及原證39所示之22萬7653元後,原告支出之費用共計1 億4527萬5479元,此有原告所提之廠商計價表、統一發票、支付明細等相關資料附卷可憑,且亦有已傳喚到庭證述之廠商證詞可證。而原告實際領取之金額僅1 億3623萬4727元,是原告因施作系爭工程,實際受有多支付904 萬0752元費用之損失自堪認定。 原告為被告在系爭工程之連帶保證人,依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44 號判決意旨所示,原告與北勞中心成立保證契約,而原告與被告間則應成立保證之委任契約關係,則依民法第546 條第3 項規定,本件因被告違反系爭承攬契約未將系爭工程完成,致使原告被要求履行連帶保證人責任,而多支付904 萬0752元之費用,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所受之損害。又本件訴訟標的原告是依據兩造間內部之委任關係,依據民法第546 條第3 項為本件請求權之基礎,與連帶保證乃原告與北勞中心間之法律關係尚有不同。被告雖否認原證2 存證信函之催告效力,然於原告基於委任之法律關係向被告之請求無礙。 原告除了在96年7 月15日因北勞變更設計而簽定減帳契約書減少工程款110 萬4605元外,其餘完全是依工程標單所示項目及數量施作,而原告認為施作本件工程虧損之原因如下:⒈本件工程是被告施作部分工程之後,無法繼續,始由北勞中心通知連帶保證人原告進場,原告進場時已有遲延工期之情形,原告為趕上工期所增加之工資及費用。 ⒉工程各項目有估價偏低之情形。 原告雖於同時間有其他工程在施作,但僅有系爭工程在台北縣淡水鎮,原告所提各廠商單據均是為本件系爭工程而支出,此由各廠商證人到庭所為證述可證。另水電工程部分與系爭土木工程雖係使用同一工務所,惟水電工程部分原告另與鈺發水電企業簽定工程承攬合約書全部由鈺發水電企業承攬,其支出係屬各別。 被告所稱原告已領取「物價指數調整款」合計13,602,899元(95年5 月份以後的物調款8,600,160 元,95年5 月份之前的物調款5, 002,739元),惟原告僅領取95年5 月份以後的物調款應為8,299,154 元【計算式8,600, 160×96.5%= 8,299,154 元】,95年5 月份之前的物調款5,002,739 元,原告並未取得。 編號7072公司雜支部分,支出期限95年3 月29日到96年9 月10日,支出金額949,704元。乃因原告公司支出工地電話費 、郵電費、祭拜費用、工地車輛油資、第三人G○○先行支出再請款之費用等。上開費用均因系爭工程之因素所支出,且原告均已實際支出,有支出憑證可稽,被告自應負賠償之責。 編號7073工務所支出費用之請求,所有支出皆為系爭工程工地直接經由工地會計、工程師或租工實際支列。95年4 月到95年6月工地剛接手,無法有條不紊的整哩,但每筆均有詳 細記載支用事項,95年7 月到95年8 月,皆有支出者簽名。95年9 月到96年8 月支出明細,都有工地會計及工地主任簽名,上開費用被告自應負賠償之責。 編號7012廣連企業社模板支出費用,依原告所提支出憑證(原證18-1),使用數量並未超過合約數量;另點工50人次,是指路緣石、水溝等,皆以點工施作。另編號7013弘昌工程行混凝土及壓送支出費用,依原告所提支出憑證(原證18-2),使用數量並未超過合約數量。編號7014協旺建設(股)公司混凝土及壓送支出費用,依原告所提支出憑證(原證18-3),使用數量亦未超過合約數量。編號7015嘉吉行鋼筋加工及組立支出費用,依原告所提支出憑證(原證18-4),使用數量並未超過合約數量。編號7018合梃企業(有)公司鋼管鷹架支出費用,依原告所提支出憑證(原證18-5),詳細請款工項相當繁瑣,合約及請款明細數量表並非契約上所列項目「鋼管鷹架工程(含防護網及挑高板支撐架)」,因此數量較難合計,契約金額僅885,275 元,原告卻支出費用3,223,894 元,遠超過契約金額共2,448,758元。編號7020萬 大禾鋼鐵(股)公司鋼筋加工及組立支出費用,依原告所提支出憑證(原證18-6),使用數量並未超過合約數量。總計上開金額總共透支5,038,093元整(參照原證18對照表)。 被告雖否認編號7153到編號7172項目等部份之支出,然此等項目均是必要支出費用,試問哪一個工程完畢之後沒有後續事務需處理,諸如鐵模、貨櫃均要自工地運走。原告就此部分之支出有上開編號7153到編號7172項目之「支出明細對照表」(原證19)可證。至被告否認編號7008項目之員工薪資部份,亦有編號7008項目之「支出明細對照表」以及「支出憑證」(原證20)。另被告指稱於96年7月19日竣工後所支 出之部分原告應剔除,則尚有誤會,因被告所稱之「竣工後之支出」,並非事實,此有原告整理「最後交易日」、「末期計價日」、「支付總金額」以及「施作項目」之說明對照表可證(詳原證21)。 綜上,被告所辯,均無可採。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與北勞中心係共同承攬系爭工程,被告並非向北勞中心承攬系爭工程:被告並非向北勞中心承攬系爭工程,而係與北勞中心共同承攬系爭工程,有共同投標協議書(被證1 ,詳卷一第25頁)及共同承攬協議書(被證2 -1 ,詳卷二第13 頁 )可憑,且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建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亦認定被告與北勞中心係共同承攬系爭工程之事實(被證2 -2 ,詳卷二第15、16頁)。則被告既非承包系爭工程之人,自無委請原告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必要。是原告主張被告向北勞中心承攬系爭工程,委請原告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北勞中心簽訂如原證1 所示之系爭承攬契約,與事實不符。又依被證1 共同承攬投標約定應由北勞中心負擔90% 、被告負擔10% ,故原告不得請求被告全額負擔其損失。 ㈡否認原證2 所示存證信函之催告效力,更非催告原告需負連帶清償責任之通知。原證2 所示之6090號存證函係預告將終止被告之承攬合約及將累及原告之意旨;原證2 所示之7701號函則僅係通知合約已終止及更正前函之意旨。上揭二函均非催告原告需代被告進場履約,否則將追究損害賠償責任之事甚明。何況,該7701號函及其前催告函,均將關鍵之工程內容錯載為水電工程,依法自不生催告效力。 ㈢原告於系爭工程之主要支出項目及金額,應扣除下列項目:否認編號7071、7072公司雜支項目及其金額1,723,797 元之必要、關聯性及真正:公司支出乃公司營運之必要成本,顯然與系爭工程之支出無關聯性、必要性,自非真正。否認編號7073公務所支出之真正:詳細情形待原告提出支出憑據後再補陳。 否認編號7012廣聯企業社模板支出之部分真正:合約數量43,070.65 ,原告數量28,023.91 ,中環數量16,779 .00,合計44,802.91 ,多出1,732.26。多出之金額1,732.26400 =692,904 元,以及點工50人次2,500 =125,000 元,乃原合約所未約定且原告未依約變更契約為追、加減工程數量、金額,故不得向被告請求。 否認編號7013弘昌工程行及編號7014協旺建設(股)公司之混凝土及壓送之部分數量之真正及必要:理由同同廣聯模式。 否認編號7015嘉吉工程行、編號7020萬大禾鋼鐵(股)公司之鋼筋加工及組立之部分數量之真正及必要。 否認編號7018合梃企業(有)公司之鷹架之部分數量之真正及必要:詳如證物三附表。 原告主張所受損害額,尚應扣除下列各項收入及支出:原告就下列各項均未列計,可證其主張顯非實在:①物價指數調整款:合計13,602,899元(95年5 月份以後的物調款8,600,160 元,95年5 月份之前的物調款5,002,739 元。②履約保證金155 萬元。③原證4 編號7153~7172 之「新項目」支出769,448 元:查既非原契約約定項目及數量,自不得計入支出總額中,故應扣除。④96年7 月19日竣工後支出之項目及金額:系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為96年7 月19日(8 月14日驗收合格),故原告於竣工後之支出,顯與本件無關,自應扣除。是扣除上開①至③項合計15,872,347元,若再扣除前述之7071公司雜支、7012~7015 水泥、鋼筋、模板等超量支出、員工薪資減半支出、銀行利息支出等合計約1,125 萬元,則原告所得請求額僅剩25萬元。基此,本件原告之訴求,確屬無據,蓋如當初之評估,系爭工程應不會虧損,原告才會入場施作。 否認原證3 收支總明細表之真實性:收入部分:未添附任何證據證明其數額為112,587,459 元。經查,依原證1合 約第12絛第七款規定,原告入場後可領取之各類款項,計有①尚未領取之工程已估驗款、②工程保留款,估驗款之百分之5 、③履約保證金、④未完成工程之工程款等四大項。原告依法自應依上揭各項工程款分別佐證敘明併列出計算式以證明其總收入,方係適法。支出部分:否認原證3 表內全部支出之真正。蓋原證3 僅是統計表,且未註明各廠商擔負系爭工程之何一具體工程項目,合約數量、起迄時日,連形式上均無法令人有可信之依據,依法自無證據能力。 否認原證3 個別付款明細表之真正,及發票、支付憑據與本件之關連性及其真正,茲舉例說明如下: ⒈編號7004粉圓水泥製品廠(股)公司之發票及支票:在原告當時同時另有多件工程正在進行情況下,並無法證明係使用於系爭工程。 ⒉編號7005華董實業(有)公司之發票及支票:除同上理由外,原告未將性屬其營業必備之耐用機器設備,如鋁梯、堆高機、鑽孔機、安全帽、通管機、砂輪機、水半儀及切石機等堪用設備剔除,全數混入計算,顯屬無據。 ⒊編號7008工程人員薪資:原告已自陳工程全數分包予140 餘家下包,顯然可證其未親自施工,至多僅需工地主任一人即可,可證其薪資支出不實;又由其將部分所謂薪資支付予北勞中心而非員工本身,亦證該等員工非其所屬員工及其薪資不實。 下列「資產」類貨款或公司整體性或一般性營運成本支出應予扣除:①編號7061十大行之交通安全器材、②編號7071、7072之公司雜支、③編號7078南興木料模板行之模板支出、④編號7005華董實業(有)公司之機械及設備支出、⑤編號7023鑫鼎工程(有)公司之鋼筋等試驗費(應由下包且依鑫鼎公司證人所證係由北勞委託辦理)、⑥編號7030新遠五金(有)公司之買機械及五金工具支出、⑦編號7033宏昇聯合法律事務所之律師費支出、⑧編號7055吉泰五金行之五金工具支出、⑨編號7059浚陽實業(有)公司之儀器設備支出。 ㈣原告計提出編號7032晟雄工程(有)公司(以下簡稱晟雄)、7046金聖企業社(以下簡稱金聖)、7047達隆企業社(以下簡稱達隆)、7058政榮土木工程行(以下簡稱政榮)、7086奕富機械(有)公司(以下簡稱奕富)及7170欣盛興業(有)公司(此家已據原告撤回)等六家承包挖土機作業之下包請款計價文件,原告支付六家總金額為680 萬6051元(不含鏟土、吊車、卡車等)。基於下列人證、書證,可證原告主張系爭工程所支付挖土機之費用,顯然不實,核涉有偽造文書、訴訟詐欺等罪嫌: 就整體總數量而言,數量差距逾九成,如何可信採: ⒈與施工日報表上數量比較多出373.5 :挖土機支出,依六家下包同一款式合約相同訂價,換算成數量,顯然比施工日報表所載總數414.5 (總數521 減原告接手前中環106.5 )多出373.5 量次(一量次等於一工作天)。計算式如下: ①挖土機實際總支出6,200,363 元:即總額6,806,051 元,扣除晟雄卡車運費589,688 元、金聖卡車運費16,000元,餘計605,688 元。 ②契約一輛一天平均單價7,867 元:依不同型號挖土機,每部單價之平均值,即pc60-7,000 元 、pc120- 7,600元、pc200-9,000 元,平均7,867 元。 ③得使用挖土機天數(量次)788 量次:即605,683 7,867 =788 。 ④比施工日報表多出373.5量次:即788 -414.5 =373. 5 ;373.5 414.5=O.9 (九成)。惟查,日報表上 414.5 係包含水電工程使用數量,因此,實質上,原告所請求之挖土機數量,比施工日報表上載數量,多出一倍有餘,令人難以置信! ⒉與工程契約上數量比較:契約上數量總金額1,972,408 元,即含契約詳細價目表上壹一08舊建物拆除(以一半計,因前手中環已先施作)、壹二1-03基礎挖方、1-04填方、壹三1.1-02構造物開挖、1.1-03土方回填、1.1-04餘土處理之合計。故六家下包6,200,363 元支出比契約總金額多支出:4,227,955 元,相當於537 量次挖土機。 ⒊原告自有挖土機二台,業據證人W○○到庭證述明確(詳98年8 月11日筆錄第11頁),基此事實,自有挖土機到底有無計入上揭挖挖土機使用數量?若無,則原告浮濫不實之程度,豈不更誇張! 若已計入,則顯然可證上揭挖上機工程款計價方式不實,已失其可信依據,自無可採! 就具體個別情況而言,益證挖土機下包工程款,不足信採: ⒈編號7086奕富,係95年8 月16日單一天有2 部挖土機施工,但比對施工日報表,可知8 月16日前後三天(其實自8月7日至19日,日報表土均列零),均無挖土機使用之事實。可證此編號7086號下包請款之不實。 ⒉95年9 月8 日至11日連四天大雨,工地無法施工(施工日報表上載),但原告所提編號7058號下包政榮竟有連三天進場實施計四量次之施工請款。益證編號7058號下包請款不實。 ⒊又95年11月1 日至13日為第一階段工程驗收期間,各式車種均未使用(施工日報表上均列零)。但原告所提編號70 58 號政榮竟然每天作業、數量達12量次,且7032號晟雄亦有10量次挖土機及10輛次卡車運土。益證此等下包施工計價之不實。 ⒋更荒謬的是,證人梁媄鈴為原告公司會計人員(見98年7 月31日筆錄第7 頁原告會計壬○○證述),竟冒充7032號晟雄之會計,為晟雄出庭作證(見98年9 月16 日 言詞辯論筆錄第4 頁。【鈞院卷第11卷第126 頁】),益證7032號晟雄挖土機工程款不可信採。 ⒌又依7032號晟雄、58號政榮之挖土工程計價資料,可知自95年7 目至96年7 月,長達一年一個月,幾乎每天均有挖土機1~3 輛施工,其不符經驗法則、施工常規,甚為顯然,其誰能信採? ㈤依工程慣例或原告與下包契約或下包證人之證述,以及原告依原證39所自認之事實,已分包予各下包承作之工程,因工程所需及所生不良或多餘工材之打除、環境清理及代工等費用,依約依慣例均屬下包責任,除環境清理外(即木修,但保留爭執其部分不實及浪費等情形),均需由下包自費處理,自無由原告另行發包施作之依據: 按無論依工程慣例(經驗法則是認) ,或原告與下包契約(例如結構體的模板工程- 編號7012號廣聯合約第25、26、30、31、34、40、41、49條就打石、拆板材、切筋、清潔、吊運機料等約定;裝修工程編號7035號長宏玻璃合約第2 、4 、19第2 項、20條及約定事項第4 及6 條㈡等約定;編號7088號欄杆工程之行家興合約,同上長宏玻璃條款;及編號7087號輕質隔間之銘榮公司合約第2 條吊料、機具安裝、廢殘物清理、污染防治、第8 及10條穿管線及鐵片補強、第12條垃圾清潔、代工、機具安備等)或下包證人之證述(見98年9 月16日筆錄第9 頁下包證人奇享廚具汪國祥證述、第14頁長宏玻璃午○○證述清潔費分擔事實,及98年12月24日筆錄第6 頁以下輕質隔間銘榮公司梁景福證述清潔及點工之扣款事實),均得證明原告所承包工程既已分包予各下包承作,則凡因各分包工程所需及所生之機具材料吊運、施工所生不良或多餘混凝土、板材,、鋼筋等之打除、環境垃圾清理及代工等費用,依約依慣例均屬下包責任,需由下包自行自費處理,自無由承包商即原告另行發包或雇工代為施作之理。 既有呈上所述之工程慣例及契約約定,則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除非原告能反證證明其於本件所請求之15家點工支出(已撤回2 家,詳如下述)非屬分包之下包商依約依慣例所應施作之範圍,否則,依法均應予以排除、不得列入本件請求,特此指明。基此法則,原告應舉證何項點工支出非屬下包應負擔範圍。 再由原告依原證39所承認支出後又收回之點工項目及支出,正是上揭工程慣例及契約約定之具體展現,益證原告於本件請求之15家點工支出(僅撤回2 家),確屬虛偽不實或顯屬無據。 點工下包達15家、支出金額近一千萬元,占總工程款百分之七,其誰能信?本件工程,原告所發包或雇用之點工下包及個人,合計達15家,即編號7016及7110伍龍企業社之部分、7024木修工程行、7042黃國興(已撤回、租工)、7063G○○、7076高昇工程行、7077倪嘉展(已撤回、打石工)、7093億諺工程(有)公司、7095興武軒環保工程(有)公司、7104全勝實業社、7105有林土木包工業(有)公司、7113N○○、7124F○○、7132d○○、7146 庚○○、7159北海專業(有)公司等15家,支出金額近1,000 萬元,誡令人難以置信。如上所論證,均係支出又收回、重複計算及顯無依據之結果,除7024木修外,在原告能舉證證明之前,自無請求之合法依據。 再由施工日報表上,更可顯然明瞭點工支出之虛偽不實或顯無依據: ⒈95年4 月24日點工人次,無中生有,由0 暴增為597.5 工:依施工日報表,原報表上無「點工」一項,原告接手進場施工後第6 天,即95年4 月24日突然間報表上加列,「點工」一項,數目竟載為597.5 人次,無中生有,顯然無據且不實。蓋如上所述,前手中環營造依上揭工程慣例,將各種人工依其分包項目為分類統計,自不必另列「點工」一項,但原告卻背於慣例、常理,另列點工一項,以虛報支出。 ⒉巧立名目之「技術工」支出,核屬各專業下包之分包工作範圍,顯無請求之依據: ①95年6 月16日,施工日報表上又增列「鋁窗工」一項:同年月22日又將「鋁窗工」改名為「技術工」,並將「點工」改為「小工」(證物五)。同年7 月6 日,又將「小工」改名「租工」,最後又將「租工」改為「粗工」。 ②依上一事實,可證原告企圖自下包各項專業連工帶料分工中,巧立名目「技術工」一項,以達其不實膨脹點工支出之費用額(最終數量達2671人次,見96年7 月1 日施工日報表)。此觀,「技術工」原是鋁窗工,核屬鋁門窗下包之工程範圍,即得明證。 ③故原告上揭15家點工中所請求之「打石工」、「模板工」、「防水」、「鋼筋組切」、「嵌縫」、「鋁包板」等技術工支出,依上揭工程慣例、合約約定,既屬各下包分包商應負責之工作,自不得另立名目、另行發包或雇工施作,其因此所支出之「點工」費用,即屬依法無據之請求。 ㈥綜上,原告之請求無據,應予駁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94年8 月29日以1 億5520萬1073元(嗣後減帳為1 億5409萬6468元標得北勞中心之系爭工程,並於94年9 月1 日邀同原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北勞中心簽定系爭工程之系爭承攬契約,北勞中心與被告就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之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善工程」神鷹營區(案號000-0000000000000000)工程,於94年9 月2 日簽定共同投標協議書,由被告擔任第二成員主辦建築項目,占契約金額30% 。嗣被告於開工後,至95年3 月15日違約退場,因原告為被告在系爭工程之連帶保證人,北勞中心即通知原告應依約進場施作,原告始於95年4 月6 日進場施作,並於96年7 月19日竣工,96年8 月28日全部驗收完畢。被告自開工後至95年3 月15日違約退場,共向北勞中心領取2773萬1694元。嗣由原告接續進場施作,至96年8 月28日驗收合格,原告向北勞中心領取系爭土木工程款1 億2636萬3045元、物調款831 萬1682元,及嗣後領取之履約保證金156 萬元,合計共1 億3623萬4727元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工程承攬契約書、存證信函(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52號卷一第12至25頁)、標單(本院卷二第67至107 頁)、共同投標協議書(本院卷九第19頁)、減帳契約書(本院卷九第134 至147 頁)等件為證,並有北勞中心98年3 月16日北勞清字第09800012 85 號函(詳卷二第116 至137 頁)、北勞中心98年4 月22日北勞清字第0980001976號函(詳卷九第48至50頁)、北勞中心98年7 月6 日北勞清字第0980003321號函(詳卷九第176 至180 頁)等附卷可憑。參以被告於兩造間有關系爭工程之本院96年度重訴更字第1 號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中,就系爭承攬契約係由軍備局營產中心將「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善工程神鷹營區工程」發包予北勞中心,北勞中心復於94年9 月1 日將上述工程中之土木改善工程分包予被告,並由原告擔任被告之連帶保證人等情並無爭執等情,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本院96年度重訴更字第1 號卷查閱屬實,自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被告於本件故為爭執系爭承攬契約書之真正,並空言否認其曾向北勞中心承攬系爭工程,委請原告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北勞中心簽訂如原證1所 示之系爭承攬契約云云,為無足採。 四、原告主張其因施作系爭工程,支出之費用共計1 億4527 萬 5479元之事實,業據提出如附表一所示各廠商之計價表、統一發票、支付明細等相關資料附卷可憑(詳證卷一至證卷九),且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證人到庭證述綦詳,堪信為真實。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否認原告所提前開計價表、統一發票、支付明細等之真正,及否認原告所為支出與本件系爭工程之關聯性與必要性。然查, ㈠原告所提如附表一所示各廠商之支出,或為各該廠商施作系爭工程而領取之工程款,或為出貨至系爭工地而領取之貨款,或為系爭工程之勞務支出等情,業據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證人到庭證述綦詳,且各該廠商與原告間除系爭工程外,並無其它工地之工程配合,亦據各該證人證述明確,堪信原告所為各該支出確係為系爭工程而支出,且係必要之支出無訛。被告空言否認原告所提如附表一證物清單所示計價表、統一發票、支付明細等之真正,及空言否認原告所為支出與本件系爭工程之關聯性與必要性云云,為無可採。 ㈡被告雖以如附表一編號7071、7072公司雜支項目及編號7073公務所支出,乃原告公司營運之必要成本,顯然與系爭工程之支出無關聯性、必要性,自非真正等語置辯。惟查,原告就該部分之支出,已提出與所述相符如附表一所示之證物附卷可憑,且經證人壬○○到庭證述綦詳。參以原告如非因進場施作系爭工程,應無另行於系爭工程之工地設置工務所之必要,亦無需支出各該費用,則各該費用之支出,自係因系爭工程而增加之支出,尚難以公司營運本需成本,即謂各該支出與系爭工程無關聯性及必要性。是被告前開空言所辯,亦無可採。 ㈢被告又以原告已自陳工程全數分包予140 餘家下包,顯然可證其未親自施工,至多僅需工地主任一人即可,可證其編號7008工程人員薪資薪資支出不實;又由其將部分所謂薪資支付予北勞中心而非員工本身,亦證該等員工非其所屬員工及其薪資不實等語置辯。惟查,編號7008所示工程人員薪資所示之工程人員,係原告因系爭工程之施作所聘請之人員,其中有部分人員係應北勞中心之要求投保於北勞中心,惟薪資仍由原告支付等情,業據證人即原告之會計人員壬○○及如附表一所示之證人到庭證述明確(詳附表一編號7008),且原告就非因系爭工程而增聘人員之薪資支出1,301,877 元部分,亦已具狀撤回(詳99年5 月12日言詞辯論意旨狀),被告空言否認原告有該部分之薪資支出,為無足採。 ㈣被告又以原告支付編號7032晟雄、編號7046金聖、編號7047達隆、編號7058政榮、編號7086奕富及編號7170欣盛興業有限公司(此家已據原告撤回)等六家承包挖土機作業之下包總金額為680 萬6051元(不含鏟土、吊車、卡車等),惟原告就系爭工程所支付挖土機之費用,就整體總數量而言,數量差距逾九成,就具體個別情況而言,各該下包之請款亦有計價不實之情形,足證前開挖土機下包之工程款,不足信採云云。惟原告前開支出,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證物為證,並經各該證人到庭證述無訛。而被告就其前開所辯,既未能具體舉證證明,自難採信。另被告雖以證人梁媄玲為原告公司會計人員(見98年7 月31日筆錄第7頁 原告會計壬○○證述),竟冒充編號7032號晟雄之會計,為晟雄出庭作證,益證編號7032號晟雄挖土機工程款不可信採云云。然查,證人梁媄玲前固曾為原告公司之會計人員,惟其於98年9 月16日到庭作證當時是否仍為原告之會計人員,或已轉任編號7032號晟雄之會計人員,被告既未舉證證明,自難僅憑被告前揭揣測之詞,即謂編號7032號晟雄之挖土機工程款不可信採。是被告前開所辯,亦無可採。 ㈤被告雖以原告領取之物價指數調整款合計13,602,899元(95年5 月份以後的物調款8,600,160 元,95年5 月份之前的物調款5,002,739 元),足證原告主張不實云云。然查,原告向北勞中心領取系爭工程之物價指數調整款為調款831 萬1682元,有北勞中心98年4月22日北勞清字第0980001976號函 附件一在卷可按(詳卷九第48、49頁),被告前開所辯,亦無可採。 ㈥另被告又以依工程慣例或原告與下包契約或下包證人之證述,以及原告依原證39所自認之事實,已分包予各下包承作之工程,因工程所需及所生不良或多餘工材之打除、環境清理及代工等費用,依約依慣例均屬下包責任,除環境清理外(即木修,但保留爭執其部分不實及浪費等情形),均需由下包自費處理,自無由原告另行發包施作之理,足徵本件請求之15家點工支出(僅撤回2 家),確屬虛偽不實或顯屬無據云云。惟查,被告前開所辯應由下包自費處理部分,其金額如附表一收入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共計227,653 元,已據原告於99年5 月12日具狀撤回,而被告就其餘尚有何部分金額係屬應由下包自費處理部分,又未據主張及舉證,自難僅憑原告已自行撤回上開227,653 元,即謂原告其餘點工支出為虛偽不實。是被告上開所辯,亦無可採。 ㈦編號7012廣連企業社模板支出費用,依原告所提支出憑證(原證18-1),使用數量並未超過合約數量;編號7013弘昌工程行混凝土及壓送支出費用,依原告所提支出憑證(原證18-2),使用數量並未超過合約數量。編號7014協旺建設(股)公司混凝土及壓送支出費用,依原告所提支出憑證(原證18 -3 ),使用數量亦未超過合約數量。編號7015嘉吉行鋼筋加工及組立支出費用,依原告所提支出憑證(原證18-4),使用數量並未超過合約數量。編號7018合梃企業(有)公司鋼管鷹架支出費用,亦有原告所提支出憑證(原證18-5)可證。編號7020萬大禾鋼鐵(股)公司鋼筋加工及組立支出費用,依原告所提支出憑證(原證18-6),使用數量亦未超過合約數量。被告空言否認前開支出之真正及必要,自無足採。 ㈧綜上,原告就其支出之各該費用,均已據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證物為證,並經各該證人到庭證述明確,核屬相符。而被告前揭所辯,均未另提反證已實其說,自均無足採。 五、按稱委任者,為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民法第528 條、第546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6 條第1 項亦著有明文。又民法第216 條第1 項所謂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被減少,屬於積極的損害。所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的損害(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934號判例意旨參照)。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 ㈠本件原告為被告向北勞中心承攬系爭工程之連帶保證人,有系爭承攬契約在卷足憑,而觀諸系爭承攬契約第十二條第㈡項約定:「乙方(即被告)應於簽訂合約時,提供同業廠商二家為履約保證人負連帶保證責任。」,足徵原告係受被告之委請擔任系爭承攬契約之連帶保證人無訛。是原告主張其除與北勞中心成立連帶保證契約外,尚與被告成立連帶保證之委任契約等情,應堪採信。被告空言否認,並以其無委請原告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必要云云,為無可採。 ㈡被告於開工後,至95年3 月15日違約退場,因原告為被告在系爭工程之連帶保證人,北勞中心即通知原告應依約進場施作,原告始於95年4 月6 日進場施作,並於96年7 月19日竣工,96年8 月28日全部驗收完畢等情,已如前述。則原告因被告違反系爭承攬契約未將系爭工程完成,致原告遭北勞中心要求履行連帶保證人責任而進場施作系爭工程,自堪認係處理受被告委任為連帶保證人之事務無訛。 ㈢原告因施作系爭工程,支出之費用共計1 億4527萬5479元,而原告自進場施作系爭工程,至96年8 月28日驗收合格,共向北勞中心領取系爭土木工程款1 億2636萬3045元、物調款831 萬16 82 元,及嗣後領取之履約保證金156 萬元,合計共1 億3623萬4727元,已如前述,則原告主張其因施作系爭工程共計受有9,040,752 元之損害,自屬可採。 ㈣綜上,原告因施作系爭工程所受9,040,752 元之損害,既係因受被告委任為系爭工程之連帶保證人,及履行連帶保證人之責任而進場施作系爭工程所致,則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之損害,自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546 條第3 項、第216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9,040,75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9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核與本院前開判斷不生影響,爰均不再予逐一論述,附此敘明。另被告雖具狀聲請命原告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場具結接受當事人詢問,以釐清並有根據地說明上揭重大矛盾、虛偽不實之事證,以利事實釐清及事件終結云云。惟本院依兩造所提證據,認無依職權訊問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必要,併予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附表一: ┌──┬─────────────┬───────┬─────┬───────────────┐ │編號│廠商名稱 │ 支出金額 │ 收入金額 │證人及證物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7004│粉圓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407,537 元│ │玄○○(詳卷10第11、12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發│ │ │ │ │ │貨單、銷貨對帳明細表等(詳證卷│ │ │ │ │ │一) │ ├──┼─────────────┼───────┼─────┼───────────────┤ │7005│華董實業有限公司 │ 473,507 元│ 3,282 元│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請│ │ │ │ │ │款單、對帳單、簽單等(詳證卷一│ │ │ │ │ │) │ ├──┼─────────────┼───────┼─────┼───────────────┤ │7008│工程人員薪資 │ 4,141,154 元│ │壬○○(詳卷9 第195 至204 頁) │ │ │ │ │c○○、W○○、M○○、Q○○│ │ │ │ │ │、h○○、e○○、宙○○、(詳│ │ │ │ │ │卷9 第234 至257 頁)、原證20(│ │ │ │ │ │詳卷8 ) │ ├──┼─────────────┼───────┼─────┼───────────────┤ │7012│廣聯企業社㈡ │ 11,916,824 元│ │X○○(詳卷10第9、10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估│ │ │ │ │ │價單、數量統計表等(詳證卷一)│ ├──┼─────────────┼───────┼─────┼───────────────┤ │7013│弘昌工程行 │ 1,216,421 元│ 7,780 元│郭雪芬(詳卷10第21至24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請│ │ │ │ │ │款單、混凝土壓送工程清單等(詳│ │ │ │ │ │證卷一) │ ├──┼─────────────┼───────┼─────┼───────────────┤ │7014│協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14,451,087 元│ │華明聖(詳卷10第20、21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請│ │ │ │ │ │款明細表等(詳證卷一) │ ├──┼─────────────┼───────┼─────┼───────────────┤ │7015│嘉吉工程行 │ 4,007,392 元│ 10,163 元│估驗計價表、支票、匯款副知單、│ │ │ │ │ │租工統計表、統一發票、收據等(│ │ │ │ │ │詳證卷二) │ ├──┼─────────────┼───────┼─────┼───────────────┤ │7016│伍龍企業社 │ 5,198,366 元│ │鄭寶成(詳卷10第17至19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匯│ │ │ │ │ │款副知單、租工統計表等(詳證卷│ │ │ │ │ │二) │ ├──┼─────────────┼───────┼─────┼───────────────┤ │7018│合梃企業有限公司 │ 3,051,815 元│ │陳顯秀(詳卷10第13、14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點│ │ │ │ │ │工單等(詳證卷二) │ ├──┼─────────────┼───────┼─────┼───────────────┤ │7019│順新建材行 │ 2,753,016 元│ 9,816 元│戊○○(詳卷10第7至9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估│ │ │ │ │ │價單等(詳證卷二) │ ├──┼─────────────┼───────┼─────┼───────────────┤ │7020│萬大禾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13,669,109 元│ │吳銘諸(詳卷10第15、16頁) │ │ │ │ │ │估驗計價表、匯款副知單、統一發│ │ │ │ │ │票、發貨單、地磅單、出貨明細單│ │ │ │ │ │等(詳證卷三) │ ├──┼─────────────┼───────┼─────┼───────────────┤ │7021│德盈塑膠有限公司 │ 158,588 元│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請│ │ │ │ │ │款明細表、送貨單等(詳證卷三)│ ├──┼─────────────┼───────┼─────┼───────────────┤ │7022│煌太鋁門窗 │ 4,785,475 元│ │未○○(詳卷10第261、262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估│ │ │ │ │ │價單等(詳證卷三) │ ├──┼─────────────┼───────┼─────┼───────────────┤ │7023│鑫鼎工程有限公司 │ 123,273 元│ │寅○○(詳卷10第265、266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試│ │ │ │ │ │驗簽收單等(詳證卷三) │ ├──┼─────────────┼───────┼─────┼───────────────┤ │7024│木修工程行 │ 2,404,942 元│ │估驗計價表、支票、匯款申請單、│ │ │ │ │ │統一發票、估價單、租工統計表等│ │ │ │ │ │(詳證卷三) │ ├──┼─────────────┼───────┼─────┼───────────────┤ │7025│耐康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 2,088,688 元│ │賴仕泰(詳卷11第125、126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請│ │ │ │ │ │款單、防水工程數量計算式、工程│ │ │ │ │ │合約書(詳證卷三) │ ├──┼─────────────┼───────┼─────┼───────────────┤ │7026│連威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181,166 元│ │張美紅(詳卷11第128至130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吊│ │ │ │ │ │車簽單等(詳證卷四) │ ├──┼─────────────┼───────┼─────┼───────────────┤ │7028│奇享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 │ 1,827,500 元│ │汪國祥(詳卷11第130至132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送│ │ │ │ │ │貨單、請款單、工程合約等(詳證│ │ │ │ │ │卷四) │ ├──┼─────────────┼───────┼─────┼───────────────┤ │7029│溪塗有限公司 │ 423,457 元│ │亥○○(詳卷10第262、263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估│ │ │ │ │ │價單等(詳證卷四) │ ├──┼─────────────┼───────┼─────┼───────────────┤ │7030│新遠五金有限公司 │ 99,819 元│ │黃鳳春(詳卷10第266、267頁) │ │ │ │ │ │估驗計價表、請款單、估價單等(│ │ │ │ │ │詳證卷四) │ ├──┼─────────────┼───────┼─────┼───────────────┤ │7031│帝元企業有限公司 │ 6,163,852 元│ │何宗穎(詳卷10第268至271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發│ │ │ │ │ │貨單、出貨通知單等(詳證卷四)│ ├──┼─────────────┼───────┼─────┼───────────────┤ │7032│晟雄工程有限公司 │ 2,445,904 元│ │梁媄鈴(詳卷11第126、127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簽│ │ │ │ │ │單、請款單等(詳證卷四) │ ├──┼─────────────┼───────┼─────┼───────────────┤ │7033│宏昇聯合法律事務所 │ 70,500 元│ │D○○(詳卷10第272、273頁) │ │ │ │ │ │估驗計價表、請款單、收據等(詳│ │ │ │ │ │證卷四) │ ├──┼─────────────┼───────┼─────┼───────────────┤ │7034│O○○:宿舍租金 │ 132,000 元│ │O○○(詳卷10第263、264頁) │ │ │ │ │ │估驗計價表、現金支出傳票、匯款│ │ │ │ │ │副知單等(詳證卷四) │ ├──┼─────────────┼───────┼─────┼───────────────┤ │7035│長宏玻璃行 │ 600,544 元│ 30,858元│午○○(詳卷11第135、136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估│ │ │ │ │ │價單、工程合約等(詳證卷四) │ ├──┼─────────────┼───────┼─────┼───────────────┤ │7037│春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214,024 元│ │賴文科(詳卷10第274至277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工│ │ │ │ │ │程合約書等(詳證卷四) │ ├──┼─────────────┼───────┼─────┼───────────────┤ │7038│申捷企業有限公司 │ 3,319,540 元│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送│ │ │ │ │ │貨單、租工統計表等(詳證卷四)│ ├──┼─────────────┼───────┼─────┼───────────────┤ │7041│永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647,976 元│ │宇○○(詳卷11第11、12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工│ │ │ │ │ │程合約書等(詳證卷五) │ ├──┼─────────────┼───────┼─────┼───────────────┤ │7045│安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103,005 元│ │謝木火(詳卷11第9、10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租│ │ │ │ │ │借憑價單等(詳證卷五) │ ├──┼─────────────┼───────┼─────┼───────────────┤ │7046│金聖企業社 │ 223,000 元│ │林旺駿(詳卷11第12、13頁) │ │ │ │ │ │估驗計價表、簽單、簡易工程合約│ │ │ │ │ │等(詳證卷五) │ ├──┼─────────────┼───────┼─────┼───────────────┤ │7047│達隆企業社 │ 379,549 元│ │J○○(詳卷11第13、14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估│ │ │ │ │ │價單、工作表、材料單等(詳證卷│ │ │ │ │ │五) │ ├──┼─────────────┼───────┼─────┼───────────────┤ │7048│萬全企業社 │ 33,600 元│ │Z○○(詳卷11第15、16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估│ │ │ │ │ │價單、簽單等(詳證卷五) │ ├──┼─────────────┼───────┼─────┼───────────────┤ │7051│永任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938,744 元│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工│ │ │ │ │ │程合約書等(詳證卷五) │ ├──┼─────────────┼───────┼─────┼───────────────┤ │7052│聯合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 1,476,122 元│ │江瓊凰(詳卷11第133、134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送│ │ │ │ │ │貨單、請款明細表、工程承攬合約│ │ │ │ │ │等(詳證卷五) │ ├──┼─────────────┼───────┼─────┼───────────────┤ │7053│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812,259 元│ │施啟賢(詳卷11第127、128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送│ │ │ │ │ │貨單、折讓證明單、工程材料合約│ │ │ │ │ │書等(詳證卷五) │ ├──┼─────────────┼───────┼─────┼───────────────┤ │7054│山陞工程有限公司 │ 29,925 元│ │A○○(詳卷11第16、17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請│ │ │ │ │ │款單等(詳證卷五) │ ├──┼─────────────┼───────┼─────┼───────────────┤ │7055│吉泰五金行 │ 20,286 元│ │蔡信長(詳卷11第19、20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簽│ │ │ │ │ │單等(詳證卷五) │ ├──┼─────────────┼───────┼─────┼───────────────┤ │7058│政榮土木工程行 │ 3,714,968 元│ │L○○(詳卷11第20頁,卷14第61│ │ │ │ │ │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請│ │ │ │ │ │款單、簽單、簡易工程合約等(詳│ │ │ │ │ │證卷五) │ ├──┼─────────────┼───────┼─────┼───────────────┤ │7059│浚陽實業有限公司 │ 53,865 元│ │黃曉峰(詳卷11第21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出│ │ │ │ │ │貨單、出貨對照表等(詳證卷五)│ ├──┼─────────────┼───────┼─────┼───────────────┤ │7060│弘朔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1,355,049 元│ │謝奇勳(詳卷11第22、23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折│ │ │ │ │ │讓證明單、請款單、出貨單、工程│ │ │ │ │ │合約書等(詳證卷五) │ ├──┼─────────────┼───────┼─────┼───────────────┤ │7061│十大行 │ 13,272 元│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出│ │ │ │ │ │貨單等(詳證卷六) │ ├──┼─────────────┼───────┼─────┼───────────────┤ │7062│嘉勇起重行 │ 53,550 元│ │R○○(詳卷11第235、236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簽│ │ │ │ │ │單等(詳證卷六) │ ├──┼─────────────┼───────┼─────┼───────────────┤ │7063│G○○:租工 │ 793,474 元│ 24,905 元│G○○(詳卷11第233頁) │ │ │ │ │ │估驗計價表、匯款副知單、出席表│ │ │ │ │ │等(詳證卷六) │ ├──┼─────────────┼───────┼─────┼───────────────┤ │7064│新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2,460,965 元│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請│ │ │ │ │ │款單、工程合約書等(詳證卷六)│ ├──┼─────────────┼───────┼─────┼───────────────┤ │7065│興弘企業社 │ 71,400 元│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估│ │ │ │ │ │價單等(詳證卷六) │ ├──┼─────────────┼───────┼─────┼───────────────┤ │7066│台翰鋼鐵有限公司 │ 697,188 元│ │地○○(詳卷11第234、235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工│ │ │ │ │ │程合約書等(詳證卷六) │ ├──┼─────────────┼───────┼─────┼───────────────┤ │7067│久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669,123 元│ │劉新治(詳卷13第320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出│ │ │ │ │ │貨單、報價單等(詳證卷六) │ ├──┼─────────────┼───────┼─────┼───────────────┤ │7068│鉅富實業社 │ 715,575 元│ │辰○○(詳卷11第271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估│ │ │ │ │ │價單等(詳證卷六) │ ├──┼─────────────┼───────┼─────┼───────────────┤ │7069│上侑企業社 │ 2,891,249 元│ │賴月慶(詳卷11第268、269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請│ │ │ │ │ │款單、工程合約書等(詳證卷六)│ ├──┼─────────────┼───────┼─────┼───────────────┤ │7070│格林實業有限公司 │ 1,678,811 元│ │估驗計價表、支票、匯款申請書、│ │ │ │ │ │統一發票、請款單等(詳證卷六)│ ├──┼─────────────┼───────┼─────┼───────────────┤ │7071│公司雜支 │ 1,603,797 元│ │壬○○(詳卷9 第195 至204 頁)│ ├──┤ │ │ │原證15、原證16(詳卷3) │ │7072│ │ │ │ │ ├──┼─────────────┼───────┼─────┼───────────────┤ │7073│工務所:支出 │ 2,666,732 元│ 96,287 元│壬○○(詳卷9 第195 至204 頁)│ │ │ │ │ │原證17(詳卷4、卷5) │ ├──┼─────────────┼───────┼─────┼───────────────┤ │7075│禹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315,000 元│ │林武男(詳卷11第269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銷│ │ │ │ │ │貨單、工程合約書等(詳證卷六)│ ├──┼─────────────┼───────┼─────┼───────────────┤ │7076│高昇工程行 │ 43,680 元│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簽│ │ │ │ │ │單等(詳證卷六) │ ├──┼─────────────┼───────┼─────┼───────────────┤ │7078│南興木料模板行 │ 72,450 元│ │許秋民(詳卷11第270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估│ │ │ │ │ │價單等(詳證卷六) │ ├──┼─────────────┼───────┼─────┼───────────────┤ │7081│鉅碇大理石興業有限公司 │ 87,834 元│ │李練樟(詳卷11第273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等(│ │ │ │ │ │詳證卷六) │ ├──┼─────────────┼───────┼─────┼───────────────┤ │7082│力雅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59,976 元│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估│ │ │ │ │ │價單、送貨單、工程合約書等(詳│ │ │ │ │ │證卷六) │ ├──┼─────────────┼───────┼─────┼───────────────┤ │7083│毅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262,003 元│ │胡世澤(詳卷11第274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請│ │ │ │ │ │款單等(詳證卷六) │ ├──┼─────────────┼───────┼─────┼───────────────┤ │7086│奕富機械有限公司 │ 21,630 元│ │a○○(詳卷11第272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簽│ │ │ │ │ │單等(詳證卷六) │ ├──┼─────────────┼───────┼─────┼───────────────┤ │7087│銘榮股份有限公司 │ 5,501,869 元│ │梁景福(詳卷12第262至264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請│ │ │ │ │ │款單、數量表、工程合約書等(詳│ │ │ │ │ │證卷七) │ ├──┼─────────────┼───────┼─────┼───────────────┤ │7088│行家興股份有限公司 │ 1,407,983 元│ │張曼玲(詳卷12第264、265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請│ │ │ │ │ │款單、工程合約書等(詳證卷七)│ ├──┼─────────────┼───────┼─────┼───────────────┤ │7090│達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658,560 元│ │U○○(詳卷12第260至262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工│ │ │ │ │ │程合約書等(詳證卷七) │ ├──┼─────────────┼───────┼─────┼───────────────┤ │7091│普盛工程行 │ 56,700 元│ │陳錦正(詳卷12第265 至267 頁)│ │ │ │ │ │估驗計價表、統一發票、匯款副知│ │ │ │ │ │單等(詳證卷七) │ ├──┼─────────────┼───────┼─────┼───────────────┤ │7093│億諺工程有限公司 │ 179,340 元│ │申○○(詳卷12第270、271頁) │ │ │ │ │ │估驗計價表、統一發票、匯款副知│ │ │ │ │ │單、估價單等(詳證卷七) │ ├──┼─────────────┼───────┼─────┼───────────────┤ │7094│志傑鋼鋁企業社 │ 6,300 元│ │乙○○(詳卷12第271、272頁) │ │ │ │ │ │估驗計價表、統一發票、匯款副知│ │ │ │ │ │單等(詳證卷七) │ ├──┼─────────────┼───────┼─────┼───────────────┤ │7095│興武軒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606,377 元│ │戌○○(詳卷12第272至274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估│ │ │ │ │ │價單、工程合約書等(詳證卷七)│ ├──┼─────────────┼───────┼─────┼───────────────┤ │7096│中道企業有限公司 │ 204,750 元│ │癸○○(詳卷12第274、275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送│ │ │ │ │ │貨單、工程合約書等(詳證卷七)│ ├──┼─────────────┼───────┼─────┼───────────────┤ │7098│長裕營造有限公司 │ 114,715 元│ 5,000 元│李立誌(詳卷12第276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工│ │ │ │ │ │程合約書等(詳證卷七) │ ├──┼─────────────┼───────┼─────┼───────────────┤ │7100│瑩大有限公司 │ 124,530 元│ │丁○○(詳卷12第267、268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請│ │ │ │ │ │款單、送貨明細單等(詳證卷七)│ ├──┼─────────────┼───────┼─────┼───────────────┤ │7101│逸興工程行 │ 117,396 元│ │B○○(詳卷12第268、269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數│ │ │ │ │ │量表、工程合約書等(詳證卷七)│ ├──┼─────────────┼───────┼─────┼───────────────┤ │7102│佳林土木包工業 │ 2,124,358 元│ │張榮春(詳卷13第5、6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匯款副知單、│ │ │ │ │ │統一發票、租工統計表、工程合約│ │ │ │ │ │書等(詳證卷七) │ ├──┼─────────────┼───────┼─────┼───────────────┤ │7103│源富通運:邱顯文 │ 150,150 元│ │邱顯文(詳卷13第6、7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估│ │ │ │ │ │價單等(詳證卷七) │ ├──┼─────────────┼───────┼─────┼───────────────┤ │7104│全勝實業社 │ 68,040 元│ │f○○(詳卷13第9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請│ │ │ │ │ │款單、估價單等(詳證卷七) │ ├──┼─────────────┼───────┼─────┼───────────────┤ │7105│有林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24,360 元│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送│ │ │ │ │ │貨單、租工統計表等(詳證卷七)│ ├──┼─────────────┼───────┼─────┼───────────────┤ │7106│國赫實業有限公司 │ 90,071 元│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數│ │ │ │ │ │量統計表、工程合約書、租工統計│ │ │ │ │ │表等(詳證卷七) │ ├──┼─────────────┼───────┼─────┼───────────────┤ │7107│超祥室內有限公司 │ 1,235,501 元│ │甲○○(詳卷13第7、8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出│ │ │ │ │ │貨單、工程數量計算表、工程合約│ │ │ │ │ │書等(詳證卷七) │ ├──┼─────────────┼───────┼─────┼───────────────┤ │7108│崇哲裝潢有限公司 │ 495,410 元│ │S○○(詳卷13第10、11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請│ │ │ │ │ │款單、工程合約書等(詳證卷七)│ ├──┼─────────────┼───────┼─────┼───────────────┤ │7109│友和工程行 │ 370,600 元│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收│ │ │ │ │ │據、估價單、匯款副知單、工程合│ │ │ │ │ │約書等(詳證卷七) │ ├──┼─────────────┼───────┼─────┼───────────────┤ │7110│伍龍企業社㈡ │ 8,606,355 元│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匯│ │ │ │ │ │款副知單、點工單、估價單、工程│ │ │ │ │ │計價明細表、工程價目表等(詳證│ │ │ │ │ │卷八) │ ├──┼─────────────┼───────┼─────┼───────────────┤ │7111│伍龍企業社㈡ │ 576,030 元│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估│ │ │ │ │ │價單等(詳證卷八) │ ├──┼─────────────┼───────┼─────┼───────────────┤ │7112│廣聯企業社㈢ │ 51,471 元│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估│ │ │ │ │ │價單等(詳證卷八) │ ├──┼─────────────┼───────┼─────┼───────────────┤ │7113│N○○-租工 │ 430,901 元│ │N○○(詳卷13第8、9頁) │ │ │ │ │ │估驗計價表、匯款副知單、出勤表│ │ │ │ │ │、出席表等(詳證卷八) │ ├──┼─────────────┼───────┼─────┼───────────────┤ │7114│高金聯合建材行 │ 2,965,627 元│ │高施智(詳卷13第34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數│ │ │ │ │ │量表、工程合約書等(詳證卷八)│ ├──┼─────────────┼───────┼─────┼───────────────┤ │7115│兆鎧工程行 │ 230,790 元│ │估驗計價表、匯款副知單、統一發│ │ │ │ │ │票、簽單、估價單等(詳證卷八)│ ├──┼─────────────┼───────┼─────┼───────────────┤ │7116│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1,946,104 元│ │王品凱(詳卷13第89、90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請│ │ │ │ │ │款單、出料貨單、工程合約書等(│ │ │ │ │ │詳證卷八) │ ├──┼─────────────┼───────┼─────┼───────────────┤ │7117│陸春工程有限公司 │ 269,010 元│ │T○○(詳卷13第33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請│ │ │ │ │ │款明細表、簽單、送貨明細單等(│ │ │ │ │ │詳證卷八) │ ├──┼─────────────┼───────┼─────┼───────────────┤ │7118│中嶸有限公司 │ 17,010 元│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送│ │ │ │ │ │貨明細表等(詳證卷八) │ ├──┼─────────────┼───────┼─────┼───────────────┤ │7121│得銓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7,875 元│ │劉玉淩(詳卷13第32、33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估│ │ │ │ │ │價單、送貨單等(詳證卷八) │ ├──┼─────────────┼───────┼─────┼───────────────┤ │7122│勝銓有限公司 │ 42,840 元│ 21,600 元│林竣彥(詳卷13第29、30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送│ │ │ │ │ │貨單等(詳證卷八) │ ├──┼─────────────┼───────┼─────┼───────────────┤ │7123│菁準工程行 │ 63,000 元│ │郭登義(詳卷13第31、32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等(│ │ │ │ │ │詳證卷八) │ ├──┼─────────────┼───────┼─────┼───────────────┤ │7124│F○○:租工 │ 9,800 元│ │F○○(詳卷13第30、31頁) │ │ │ │ │ │估驗計價表、出席表等(詳證卷八│ │ │ │ │ │) │ ├──┼─────────────┼───────┼─────┼───────────────┤ │7126│東毅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289,561 元│ │盧錦鐘(詳卷13第88、89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估│ │ │ │ │ │價單、送貨單等(詳證卷八) │ ├──┼─────────────┼───────┼─────┼───────────────┤ │7128│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811,700 元│ │郭燦煌(詳卷13第91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出│ │ │ │ │ │貨單、材料買賣合約書等(詳證卷│ │ │ │ │ │八) │ ├──┼─────────────┼───────┼─────┼───────────────┤ │7129│都懋企業有限公司 │ 82,950 元│ │康芳榮(詳卷13第335、336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工│ │ │ │ │ │作單等(詳證卷八) │ ├──┼─────────────┼───────┼─────┼───────────────┤ │7130│淯揚造景有限公司 │ 203,280 元│ │i○○(詳卷13第90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工│ │ │ │ │ │程合約書等(詳證卷九) │ ├──┼─────────────┼───────┼─────┼───────────────┤ │7131│鈺發水電企業㈡ │ 757,299 元│ │V○○(詳卷9 第190 至194 頁,│ │ │ │ │ │卷13第87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估│ │ │ │ │ │價單、點工明細等(詳證卷九) │ ├──┼─────────────┼───────┼─────┼───────────────┤ │7132│d○○-租工 │ 188,950 元│ 5,100 元│估驗計價表、匯款副知單、出席表│ │ │ │ │ │、估價單等(詳證卷九) │ ├──┼─────────────┼───────┼─────┼───────────────┤ │7134│金豐田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129,821 元│ │丑○○(詳卷13第165、166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送│ │ │ │ │ │貨明細表等(詳證卷九) │ ├──┼─────────────┼───────┼─────┼───────────────┤ │7135│上展工程行 │ 2,100 元│ │許春和(詳卷168、169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請│ │ │ │ │ │款單等(詳證卷九) │ ├──┼─────────────┼───────┼─────┼───────────────┤ │7136│儀鴻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4,410 元│ │郭謀興(詳卷13第167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試│ │ │ │ │ │驗報告等(詳證卷九) │ ├──┼─────────────┼───────┼─────┼───────────────┤ │7138│呈源交通有限公司 │ 1,253,175 元│ │張清海(詳卷13第224、225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估│ │ │ │ │ │價單等(詳證卷九) │ ├──┼─────────────┼───────┼─────┼───────────────┤ │7139│九羚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610,428 元│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估│ │ │ │ │ │價單、保固切結書等(詳證卷九)│ ├──┼─────────────┼───────┼─────┼───────────────┤ │7140│用新衛生企業有限公司 │ 15,750 元│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請│ │ │ │ │ │款單、估價單等(詳證卷九) │ ├──┼─────────────┼───────┼─────┼───────────────┤ │7141│銘祥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66,150 元│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估│ │ │ │ │ │價單等(詳證卷九) │ ├──┼─────────────┼───────┼─────┼───────────────┤ │7142│金玉山五金材料行 │ 23,218 元│ │H○○(詳卷13第166、167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簽│ │ │ │ │ │單等(詳證卷九) │ ├──┼─────────────┼───────┼─────┼───────────────┤ │7143│國家通運有限公司 │ 48,878 元│ 12,862 元│卯○○(詳卷13第329至331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簽│ │ │ │ │ │單、工程合約書等(詳證卷九) │ ├──┼─────────────┼───────┼─────┼───────────────┤ │7144│德統電腦有限公司:子○○ │ 27,773 元│ │丙○○(詳卷13第225、226頁) │ │ │ │ │ │呂謦言(詳卷13第331至334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估│ │ │ │ │ │價單等(詳證卷九) │ ├──┼─────────────┼───────┼─────┼───────────────┤ │7145│嘉吉工程行㈡ │ 26,250 元│ │估驗計價表、支票、匯款副知單、│ │ │ │ │ │租工統計表、統一發票、收據等(│ │ │ │ │ │詳證卷二) │ ├──┼─────────────┼───────┼─────┼───────────────┤ │7146│庚○○:租工 │ 135,000 元│ │估驗計價表、匯款副知單、收據、│ │ │ │ │ │估價單、切結書等(詳證卷九) │ ├──┼─────────────┼───────┼─────┼───────────────┤ │7149│聖貿砂石有限公司 │ 14,144 元│ │Y○○(詳卷13第228、229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銷│ │ │ │ │ │貨過磅單等(詳證卷九) │ ├──┼─────────────┼───────┼─────┼───────────────┤ │7150│志昆實業有限公司 │ 173,287 元│ │張炳煌(詳卷13第227、228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地│ │ │ │ │ │磅單、出料單等(詳證卷九) │ ├──┼─────────────┼───────┼─────┼───────────────┤ │7151│鏵昌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39,900 元│ │g○○(詳卷13第230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報│ │ │ │ │ │價單等(詳證卷九) │ ├──┼─────────────┼───────┼─────┼───────────────┤ │7152│振翔企業行 │ 106,155 元│ │辛○○(詳卷13第234、235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托│ │ │ │ │ │運單等(詳證卷九) │ ├──┼─────────────┼───────┼─────┼───────────────┤ │7153│大葉園藝有限公司 │ 62,100 元│ │K○○(詳卷13第233頁) │ │ │ │ │ │估驗計價表、匯款副知單、統一發│ │ │ │ │ │票、確認單等(詳證卷九) │ ├──┼─────────────┼───────┼─────┼───────────────┤ │7154│元山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44,453 元│ │陳志成(詳卷13第232頁) │ │ │ │ │ │估驗計價表、匯款副知單、統一發│ │ │ │ │ │票、送貨單等(詳證卷九) │ ├──┼─────────────┼───────┼─────┼───────────────┤ │7156│富茂山立體美術有限公司 │ 117,600 元│ │毛綺(詳卷13第231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請│ │ │ │ │ │款單、報價單等(詳證卷九) │ ├──┼─────────────┼───────┼─────┼───────────────┤ │7157│明泰企業社 │ 8,400 元│ │C○○(詳卷13第334、335頁) │ │ │ │ │ │估驗計價表、統一發票、支出證明│ │ │ │ │ │單、估價單等(詳證卷九) │ ├──┼─────────────┼───────┼─────┼───────────────┤ │7159│北海專業有限公司 │ 107,855 元│ │巳○○(詳卷13第164、165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請│ │ │ │ │ │款明細表、點工單等(詳證卷九)│ ├──┼─────────────┼───────┼─────┼───────────────┤ │7160│阿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27,930 元│ │己○○(詳卷13第109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明│ │ │ │ │ │細單等(詳證卷九) │ ├──┼─────────────┼───────┼─────┼───────────────┤ │7162│花莊有限公司 │ 43,020 元│ │I○○(詳卷13第111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簽│ │ │ │ │ │收單、對帳單等(詳證卷九) │ ├──┼─────────────┼───────┼─────┼───────────────┤ │7163│昇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5,250 元│ │b○○(詳卷13第110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托│ │ │ │ │ │運單等(詳證卷九) │ ├──┼─────────────┼───────┼─────┼───────────────┤ │7164│保安交通工程器材有限公司 │ 15,750 元│ │E○○(詳卷13第112、113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請│ │ │ │ │ │款單等(詳證卷九) │ ├──┼─────────────┼───────┼─────┼───────────────┤ │7165│品浩工程行 │ 14,375 元│ │酉○○(詳卷13第113、114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簽│ │ │ │ │ │單等(詳證卷九) │ ├──┼─────────────┼───────┼─────┼───────────────┤ │7167│星彩實業有限公司 │ 840 元│ │天○(詳卷13第114、115頁) │ │ │ │ │ │估驗計價表、支票、統一發票、銷│ │ │ │ │ │貨單等(詳證卷九) │ └──┴─────────────┴───────┴─────┴───────────────┘ 附表二:原告99年5月12日撤回請求之廠商及金額 ┌──┬─────────────┬───────┬──────┬────────────┐ │編號│廠商名稱 │ 支出金額 │ 撤回金額 │備註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7006│竹企苑裡分行-利息 │ 728,863 元│ 728,863 元│ │ ├──┼─────────────┼───────┼──────┼────────────┤ │7007│第一銀行:利息、保證手續費│ 1,040,578 元│1,040,578 元│ │ ├──┼─────────────┼───────┼──────┼────────────┤ │7008│工程人員薪資 │ 5,443,031 元│1,301,877 元│部分撤回 │ ├──┼─────────────┼───────┼──────┼────────────┤ │7010│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41,469 元│ 41,469 元│ │ ├──┼─────────────┼───────┼──────┼────────────┤ │7017│東昶印刷有限公司 │ 27,257 元│ 27,257 元│ │ ├──┼─────────────┼───────┼──────┼────────────┤ │7027│易傑資訊有限公司 │ 90,143 元│ 90,143 元│ │ ├──┼─────────────┼───────┼──────┼────────────┤ │7039│激光科技儀器有限公司 │ 72,220 元│ 72,220 元│ │ ├──┼─────────────┼───────┼──────┼────────────┤ │7040│億聲電器行 │ 14,501 元│ 14,501 元│ │ ├──┼─────────────┼───────┼──────┼────────────┤ │7042│黃國興:粗工 │ 13,200 元│ 13,200 元│ │ ├──┼─────────────┼───────┼──────┼────────────┤ │7049│華茂資訊有限公司 │ 83,450 元│ 83,450 元│ │ ├──┼─────────────┼───────┼──────┼────────────┤ │7050│洲盟有限公司(劉順來) │ 81,333 元│ 81,333 元│ │ ├──┼─────────────┼───────┼──────┼────────────┤ │7056│世昌汽車修配廠 │ 15,141 元│ 15,141 元│ │ ├──┼─────────────┼───────┼──────┼────────────┤ │7057│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7,280 元│ 7,280 元│ │ ├──┼─────────────┼───────┼──────┼────────────┤ │7077│倪嘉展:打石工 │ 8,400 元│ 8,400 元│ │ ├──┼─────────────┼───────┼──────┼────────────┤ │7079│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695,101 元│ 695,101 元│ │ ├──┼─────────────┼───────┼──────┼────────────┤ │7080│全利五金行 │ 18,900 元│ 18,900 元│ │ ├──┼─────────────┼───────┼──────┼────────────┤ │7084│興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545,790 元│ 545,790 元│ │ ├──┼─────────────┼───────┼──────┼────────────┤ │7085│富德欣業有限公司 │ 4,452 元│ 4,452 元│ │ ├──┼─────────────┼───────┼──────┼────────────┤ │7089│甲上包裝材料行 │ 30,713 元│ 30,713 元│ │ ├──┼─────────────┼───────┼──────┼────────────┤ │7092│漢鑫電機五金行 │ 100,620 元│ 100,620 元│ │ ├──┼─────────────┼───────┼──────┼────────────┤ │7097│森群機械有限公司 │ 630,000 元│ 630,000 元│ │ ├──┼─────────────┼───────┼──────┼────────────┤ │7099│祥鉦企業社 │ 15,960 元│ 15,960 元│ │ ├──┼─────────────┼───────┼──────┼────────────┤ │7119│亞連起重有限公司 │ 5,565 元│ 5,565 元│ │ ├──┼─────────────┼───────┼──────┼────────────┤ │7120│朝壹汽車商行 │ 36,666 元│ 36,666 元│ │ ├──┼─────────────┼───────┼──────┼────────────┤ │7125│萬俊重機材料行 │ 29,663 元│ 29,663 元│ │ ├──┼─────────────┼───────┼──────┼────────────┤ │7127│陸順貨運有限公司(昇統) │ 152,000 元│ 152,000 元│ │ ├──┼─────────────┼───────┼──────┼────────────┤ │7131│鈺發水電企業㈡ │ 1,787,299 元│1,030,000 元│部分撤回 │ ├──┼─────────────┼───────┼──────┼────────────┤ │7133│薪昌五金有限公司 │ 840 元│ 840 元│ │ ├──┼─────────────┼───────┼──────┼────────────┤ │7147│何文生:鐵板 │ 264,960 元│ 264,960 元│ │ ├──┼─────────────┼───────┼──────┼────────────┤ │7148│陳泰元:鏟土機 │ 230,000 元│ 230,000 元│ │ ├──┼─────────────┼───────┼──────┼────────────┤ │7150│志昆實業有限公司 │ 498,487 元│ 325,200 元│部分撤回 │ ├──┼─────────────┼───────┼──────┼────────────┤ │7158│冠德交通有限公司 │ 103,425 元│ 103,425 元│ │ ├──┼─────────────┼───────┼──────┼────────────┤ │7161│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54,750 元│ 54,750 元│ │ ├──┼─────────────┼───────┼──────┼────────────┤ │7166│鼎馥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4,725 元│ 4,725 元│ │ ├──┼─────────────┼───────┼──────┼────────────┤ │7168│龍捷水電五金材料有限公司 │ 65,932 元│ 65,932 元│ │ ├──┼─────────────┼───────┼──────┼────────────┤ │7169│竣泰企業有限公司 │ 2,449 元│ 2,449 元│ │ ├──┼─────────────┼───────┼──────┼────────────┤ │7170│欣盛興業有限公司 │ 21,000 元│ 21,000 元│ │ ├──┼─────────────┼───────┼──────┼────────────┤ │7171│佳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12,600 元│ 12,600 元│ │ ├──┼─────────────┼───────┼──────┼────────────┤ │7172│俊毓起重工程行 │ 2,625 元│ 2,625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