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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3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32號

聲請人
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禾強鋼纜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6號

            6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甲○○及禾強鋼纜興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1 月12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二人及第三人洪正雄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為不定期,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債務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禾強鋼纜興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 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0元,並約定未依約付款時,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借款。詎相對人自95年2 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息,尚欠本金10,926,68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放款帳戶資料明細表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業以97年6 月6 日苗院燉非清97拍132 字第15315 號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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