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人已簽名或用印之更生聲請狀。 二、聲請人於聲請狀中自陳於民國95年3 月失業,至96年7 月23日找到工作等語,請釋明何以聲請人之勞保投保資料明細記載聲請人自94年7 月13日起至96年2 月28日乃任職於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請釋明領取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3,856元、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719元、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8140 元之原因。 四、聲請人之配偶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 五、聲請人之長女陳筱伶已成年(76年7 月23日出生),請釋明仍需聲請人扶養之原因;並請釋明陳筱伶、陳義信、陳均嘉、陳宗偉就學就業情形。 六、聲請人現有工作之薪資證明文件(任職處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書、薪資條或薪資帳戶存摺影本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珈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