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甲○○
巷5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請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與台北富邦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並說明係何時開始毀諾?
㈡聲請人配偶乙○○現任職何處?月收入若干?
㈢聲請人於95年在錦泰企業社之收入約為新臺幣32萬元,至96年僅為18萬元,減少原因?
㈣丙○○、丁○○如仍在學,請提出在學證明書。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