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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張文毓

  • 當事人
    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甲○○ 巷5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㈠請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與台北富邦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並說明係何時開始毀諾? ㈡聲請人配偶乙○○現任職何處?月收入若干? ㈢聲請人於95年在錦泰企業社之收入約為新臺幣32萬元,至96年僅為18萬元,減少原因? ㈣丙○○、丁○○如仍在學,請提出在學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尤 旗 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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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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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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