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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巷5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請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與台北富邦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並說明係何時開始毀諾?

㈡聲請人配偶乙○○現任職何處?月收入若干?

㈢聲請人於95年在錦泰企業社之收入約為新臺幣32萬元,至96年僅為18萬元,減少原因?

㈣丙○○、丁○○如仍在學,請提出在學證明書。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尤 旗 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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