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張文毓
- 當事人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甲○○ 巷5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㈠請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與台北富邦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並說明係何時開始毀諾? ㈡聲請人配偶乙○○現任職何處?月收入若干? ㈢聲請人於95年在錦泰企業社之收入約為新臺幣32萬元,至96年僅為18萬元,減少原因? ㈣丙○○、丁○○如仍在學,請提出在學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尤 旗 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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