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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

聲請清算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資產價值及債務總額各為多少。

二、聲請前五年內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若有,其每月平均營業額為多少。

三、是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四、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中。

五、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協商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

六、提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是否另有其他財產如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七、釋明離職之具體原因並提出證明(例如:保德金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停業證明;天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制度之更改,為何會使聲請人離職)。上開2 家公司之離職日為何?是否為非自願性離職?若為非自願性離職,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若有,則領取之期間、金額為何?

八、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每月生活費7,000 元、汽油費1,500元、電話費及電費1,550 元等支出之證明文件。又聲請人既已失業,每月何以尚須支出機車汽油費1,500 元、電話網際網路費850 元、手機費用700 元,請釋明其必要性?又健保費每月應繳納之金額為何?

九、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之情事。

十、提出合會債權人李和順、陳力榆、吳秀英等人之合會債權證明,及合會會首與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起會日期、標會日期、標會方法、出標金額,並說明欠款原因,表明合會金交付方式等,另應檢附合會標單。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美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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