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47號聲 請 人 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昱達企業社、陳寶燕、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勝昱達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及最新變更登記資料,如查上開債務人之登記資料已變更,請一併補正。二、債務人陳寶燕、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