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4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47號
- 聲請人
- 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陳寶燕即勝昱達企業社
- 相對人
- 乙○○
- 號4樓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共同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玖拾萬元,其中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1 月10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900,000 元,到期日為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於民國97年1 月11日,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臺幣300,000 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