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33號聲 請 人 同達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竣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竣源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