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0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00號
- 聲請人
-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樓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彩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臺幣肆佰萬元,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參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按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7 月12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4,000,000 元,到期日95年7 月12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臺幣1,293,645 元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