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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40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406號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宏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甲○○
相對人
相對人
甲○○
1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宏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原載如附表所示到期日,惟並未附上附表)。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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