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40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406號
- 聲請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宏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甲○○
-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本票之付款地係在新竹市○○路346 巷86號,有本票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