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7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鴻宇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286 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履行契約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286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以本院97年度執全字第160 號實施強制執行在案,嗣因聲請人提供擔保金新臺幣373,217 元,依法塗銷查封登記。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業據本院查明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應予准許。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