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4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八十六年度存字第三六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大安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四紙(新臺幣伍佰萬元一紙、票號:DG0000000 ;新臺幣壹佰萬元三紙、票號:DF0000000 、DF0000000、DF0000000),面額共計新臺幣捌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86年度裁全字第351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執行,曾提供如主文第一項之物為擔保,並經本院以86年度存字第366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86年度執全字第301 號假處分強制執行。嗣相對人以本院92年度裁全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並經確定,而其主張財產因遭上開假處分強制執行受有損害,起訴請求聲請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7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101 號民事判決敗訴,及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466 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86年度裁全字第351 號民事裁定、86年度存字第366 號提存書暨國庫保管品收受證明書、92年度重訴字第7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101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66 號民事裁定、本院92年度裁全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明屬實。又債權人依據假處分裁定提供之擔保,係擔保債務人因為假處分所受之損害,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主張其財產因遭上開假處分強制執行受有損害,起訴請求聲請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466 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是相對人並未因為假處分而受損害,既然受擔保利益人無損害發生,即可認為聲請人依假處分裁定所提供擔保之應供擔保原因業已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揆諸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