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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5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55號

聲請人
永漢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移送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其欲送達予相對人之存證信函雖因「遷移不明」而無法送達相對人,然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為新竹縣竹北市○○里○ 鄰○○○街158 巷21弄9 號,有聲請人所陳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公示送達,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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