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8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83號
- 聲請人
- 得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厚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陸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業經本院97年度苗簡字第147 號、97年度簡上字第33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即相對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是本件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珈禎
計算書:┌──┬───────┬────────┬─────────────┐│編號│ 項目 │ 金額(新臺幣) │ 說明 │├──┼───────┼────────┼─────────────┤│ 01 │第一審裁判費 │ 2,100元 │聲請人墊付。 │├──┼───────┼────────┼─────────────┤│ 02 │第二審裁判費 │ 1,500元 │聲請人墊付。 │├──┴───────┼────────┼─────────────┤│ 合 計 │ 3,600元 │聲請人墊付3,600 元皆應由相││ │ │對人負擔。 │├──────────┴────────┴─────────────┤│備註: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3,6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