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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8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張珈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83號

聲請人
得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厚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陸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業經本院97年度苗簡字第147 號、97年度簡上字第33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即相對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是本件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珈禎

計算書:┌──┬───────┬────────┬─────────────┐│編號│ 項目  │ 金額(新臺幣) │ 說明 │├──┼───────┼────────┼─────────────┤│ 01 │第一審裁判費 │ 2,100元 │聲請人墊付。 │├──┼───────┼────────┼─────────────┤│ 02 │第二審裁判費 │ 1,500元 │聲請人墊付。 │├──┴───────┼────────┼─────────────┤│ 合 計 │ 3,600元 │聲請人墊付3,600 元皆應由相││ │ │對人負擔。 │├──────────┴────────┴─────────────┤│備註: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3,600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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