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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8號

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8號

聲請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渣打國際商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87年度裁全字第346 號、89年度裁全字第948 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全字第三四六號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債務人陳清滄之遺產管理人,陳清滄於民國85年8 月30日擔任借款人陳清球之連帶保證人,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借款人陳清球清償借款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87年度裁全字第346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向管轄法院起訴,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是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另主張相對人聲請本院以89年度裁全字第948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向管轄法院起訴云云,惟查,相對人聲請本院89年度裁全字第948 號假扣押裁定,係為保全對於借款人林學琴清償借款事件之強制執行,雖陳清滄為債務人林學琴之連帶保證人,惟相對人業已提起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經本院87年度訴字第121 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核明無訛,依上揭法條規定,該假扣押事件之本案訴訟既已判決確定,自無再命相對人就其欲保全之請求起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8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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