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8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渣打國際商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87年度裁全字第346 號、89年度裁全字第948 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全字第三四六號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債務人陳清滄之遺產管理人,陳清滄於民國85年8 月30日擔任借款人陳清球之連帶保證人,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借款人陳清球清償借款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87年度裁全字第346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向管轄法院起訴,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是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另主張相對人聲請本院以89年度裁全字第948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向管轄法院起訴云云,惟查,相對人聲請本院89年度裁全字第948 號假扣押裁定,係為保全對於借款人林學琴清償借款事件之強制執行,雖陳清滄為債務人林學琴之連帶保證人,惟相對人業已提起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經本院87年度訴字第121 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核明無訛,依上揭法條規定,該假扣押事件之本案訴訟既已判決確定,自無再命相對人就其欲保全之請求起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