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小字第54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苗小字第544號
- 原告
- 日商三井住友海上火災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原告
- 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