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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苗小字第86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邱光吾邱光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展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三富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苗小字第86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2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孫名慧進行事件點呼後原告法定代理人 甲○○到被告法定代理人 乙○○ 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捌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法 官 邱光吾

  書記官 葉燕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法 官 邱光吾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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