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苗小字第86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展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三富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苗小字第86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2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孫名慧進行事件點呼後原告法定代理人 甲○○到被告法定代理人 乙○○ 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捌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