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31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苗簡字第317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邱炎浚律師
- 被告
- 湯悅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何邦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原告土地與鄰地間界址之位置,為本事件事實判斷之重要基礎,應以本院97年度苗簡字第215 號確認界址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本件判斷之依據,而裁定在該事件訴訟程序終結及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茲因前開確認界址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4日以97年度簡上字第57號判決確定在案,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此有該事件判決書1 份在卷可稽,上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既已消滅,爰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