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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317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苗簡字第317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邱炎浚律師
被告
湯悅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原告土地與鄰地間界址之位置,為本事件事實判斷之重要基礎,應以本院97年度苗簡字第215 號確認界址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本件判斷之依據,而裁定在該事件訴訟程序終結及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茲因前開確認界址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4日以97年度簡上字第57號判決確定在案,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此有該事件判決書1 份在卷可稽,上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既已消滅,爰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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