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苗簡字第317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邱炎浚律師 被 告 湯悅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原告土地與鄰地間界址之位置,為本事件事實判斷之重要基礎,應以本院97年度苗簡字第215 號確認界址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本件判斷之依據,而裁定在該事件訴訟程序終結及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茲因前開確認界址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4日以97年度簡上字第57號判決確定在案,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此有該事件判決書1 份在卷可稽,上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既已消滅,爰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簡易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