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苗簡字第317號上 訴 人 湯悅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苗簡字第317 號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簡易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