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31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苗簡字第317號
- 上訴人
- 湯悅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苗簡字第317 號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