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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苗簡字第8號

原告
台灣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房屋訂有定期租賃契約,因被告違約未繳納租金而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並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等語,而依兩造所簽訂之上開租賃契約書第10條所定,已合意約定因該契約之履行涉訟時,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1 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陳前揭租賃契約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簡易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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