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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苗簡調字第1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伍偉華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韓商現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苗簡調字第14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日期轉換■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左:

報告案由後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兩造願於■日期轉換■以前協同辦理本件分割登記。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右筆錄所載調成立條款經依聲請向關係人朗讀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勸諭兩造讓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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