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調字第4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苗簡調字第41號
- 原告
- 家家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新港鄉三間村6 鄰三間厝243 號,有戶役政資料查詢表在卷為憑,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