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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調字第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曾明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苗簡調字第41號

原告
家家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新港鄉三間村6 鄰三間厝243 號,有戶役政資料查詢表在卷為憑,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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