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3號原 告 林清龍即立易水電材料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3,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