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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4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洋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頭屋鄉○○○段358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訴之聲明(如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應表明被告姓名、土地地段及地號、請求之土地面積,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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