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4號
- 原告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洋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頭屋鄉○○○段358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訴之聲明(如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應表明被告姓名、土地地段及地號、請求之土地面積,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