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5號
- 聲請人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海光煤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1,76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