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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99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告
聯格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中華麻將競技協會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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