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31號原 告 雅梵國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西湖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67,6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4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