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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40號

返還租賃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告
乙○○
原告
甲○○
被告
中港溪國際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事件,係因租賃權涉訟,且租賃定有期間,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規定,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租賃權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 000元(計算式:每年240,000 元×15年=3,600,000 元),而租賃物之價額僅為452,250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50元×1,809 平方公尺=452,250 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2,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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