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13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旭聖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5,5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2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0,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