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52號原 告 永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智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9,4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