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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6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67號

原告
亞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特內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5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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