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詹駿鴻
- 當事人中華全佑有限公司、15號、邱雪霞即永富企業社、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87號原 告 中華全佑有限公司 15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邱雪霞即永富企業社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3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6,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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