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0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08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金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8,2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