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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4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告
乙○○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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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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