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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
    丁○○、乙○○、之1號

  • 原告
    鈺緯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82號原   告 鈺緯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甲○○ 樓 戊○○ 丙○○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1,0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8,5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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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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