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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82號

返還押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告
鈺緯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甲○○

            樓

      戊○○

      丙○○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1,0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8,5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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