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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5號

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5號

原告
甲○○
被告
杰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供擔保之土地、建物價額少於債權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後段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24,400 元〔土地價額為19,000元(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174 (單位:平方公尺,即供擔保土地面積)=3,306,000元,建物價額依房屋稅籍資料為918,400 元,擔保物總價額合計為4,224,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8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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