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5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杰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供擔保之土地、建物價額少於債權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後段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24,400 元〔土地價額為19,000元(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174 (單位:平方公尺,即供擔保土地面積)=3,306,000元,建物價額依房屋稅籍資料為918,400 元,擔保物總價額合計為4,224,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8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