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9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98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上三人共
- 被告
- 榮興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1號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訴之聲明為新臺幣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