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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98號

確認股東權利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98號

原告
丙○○
原告
乙○○
原告
甲○○
原告
上三人共
被告
榮興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1號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訴之聲明為新臺幣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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