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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勞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詹駿鴻

  • 原告
    乙○○
  • 被告
    張銘洲即泓鑫工程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22號原   告 乙○○ 被   告 張銘洲即泓鑫工程行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雖同時主張撤銷詐害行為及請求給付勞務報酬,惟均係因原告之勞務報酬請求權無法獲滿足所致,且原告撤銷詐害行為後所得受裁判之利益,亦以勞務報酬請求權為限,是本件即應以原告之勞務報酬請求權新台幣(下同)752,000 元核定裁判費,經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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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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