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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2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得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14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070元(計算式:933,476 -856,406 =77,07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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