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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7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7號

上訴人
君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被上訴人
甲○○

           樓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247 號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7,4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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