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伍偉華
- 當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旭聖有限公司、丁○○、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9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旭聖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被 告 丁○○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7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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