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6號原 告 立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劉秋玉即玉昌工程行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2,6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2,771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7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