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8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告
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
被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啤酒廠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被告對原告有無違約金債權存在,為本事件事實判斷之重要基礎,應以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3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本件判斷之依據,而裁定在該事件訴訟程序終結及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茲因前開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0日為第1 審判決後,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重上字第25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此有本院就該事件判決書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事件卷宗核明無誤,上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既已消滅,爰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