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龍驊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 2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5,9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1,285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