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3號
- 原告
- 頤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蘇信誠律師
- 被告
-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馮博生律師
林鈺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