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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3號

原告
頤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被告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林鈺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 宏 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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