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即原告
- 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9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 項前段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為臺台幣(下同)1,650,000 元;上訴聲明第2 項後段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052,788 元,合併計算為2,702,788 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宋 國 鎮